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解读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中华民共和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一、概念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质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在中华民共和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新时期肥料监管工作的重点以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为重点,在春秋两季集中开展肥料场专项整治。广泛开展肥料质量抽查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如尿素、硫酸钾、硫酸铵、氰氨化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钾、硝酸铵、碳酸氢铵、硝酸磷肥第十四条农业部负责全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十五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期使用,有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民共和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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