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证管理办法最新政策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民共和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肥料登记管理的规定,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和购销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分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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