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条例2017全文

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17版)(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级以上地方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1、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畜、作物有,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使用或禁止使用。

2、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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